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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181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以被告不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