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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民初字第26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金垒与郑章帅、郑章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垒,郑章帅,郑章民,郑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2637-1号原告:王金垒。被告:郑章帅。被告:郑章民。被告:郑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垒诉被告郑章帅、郑章民、郑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垒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章帅、郑章民、郑冬生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王某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章帅、郑章民、郑冬生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王某某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王成斌人民陪审员  蒋继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