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商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刚,张岳红,马兴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156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徐刚。被告张岳红。被告马兴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的财产人民币8.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刚、张岳红、马兴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