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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少峰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少科,王红军,高志福,高军,王丙银,高少峰,董妮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75-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被执行人高少科。被执行人王红军。被执行人高志福。被执行人高军。被执行人王丙银。被执行人高少峰。被执行人董妮的。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少科、王红军、高志福、高军、王丙银、高少峰、董妮的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223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