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许某某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开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