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许某某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开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