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俞佩芬与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佩芬,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206号申请执行人俞佩芬,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胡维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佩芬与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除已抵押财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抵押财产明显不足偿还抵押欠款,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22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