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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关广某、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8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广某,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西樵镇儒溪下儒村关一社十三巷*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鼎市秦屿镇金麟岭后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1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广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被告人关广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关广某、徐某伙同“阿辉”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开发区官太路正广和百货商场二楼,使用两台大型转盘赌博游戏机(一台“财神动物”、一台“西游记人物”)开设赌场。赌客以1元兑换10分、100元兑换1000分的兑率到赌博游戏机中参与赌博,投注中奖赔率为3至30倍不等。赌场免费提供矿泉水给赌客饮用。关广某负责看场,开门给赌客入内赌博,发放工资,帮赌客上、下分及赔付。徐某负责维修赌博游戏机,帮赌客上、下分及赔付,开门给赌客入内赌博。徐某每天将营利交给关广某,后由关广某将全部营利交给“阿辉”。关广某每月从中领取2500至3000元的好处费,徐某每月领取3600元的好处费。赌场每天营利1000至7000元。至被抓获,赌场累计收取渔利达9万元,累计参赌人数达200人以上。2014年4月5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关广某、徐某及7名参赌人员,当场在关广某、徐某及参赌人员身上起获赌资,现场查获两台正在使用的赌博工具大型转盘游戏机。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关广某的辩护人以关广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关广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人员在现场还查获凳椅20张、赌博游戏机钥匙共2串,在二被告人身上起获违法所得共13510元。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起获作案工具经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广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收取固定工资,为他人管理赌博游戏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减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关广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关广某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广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起获的赌资共13510元、凳椅20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转盘赌博游戏机2台、赌博游戏机钥匙共2串,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应开代理审判员  张苑华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敏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