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与周阿根、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周阿根,周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253号原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向志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恒樑。被告周阿根。被告周健。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阿根、周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141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2863.68元。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