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6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赖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592号原告四川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升芳。委托代理人周显林,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7元,减半收取5468.5元,由原告四川科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