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商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玉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248号原告张玉岗,男,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代理人姜道全,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岗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岗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