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雨与高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高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香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王雨。被告高玉龙。原告王雨与被告高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玉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雨诉称,2013年10月11日,被告高玉龙因资金紧张自我处借款44000元,口头约定1个月后偿还,到期后被告推托不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玉龙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被告高玉龙书写的借条1张,内容为:今向王雨借现金44000元,借款人高玉龙,时间2013年10月11日。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该借条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玉龙无证据材料提交。经原告举证、当庭陈述及本院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0月11日被告高玉龙自原告王雨处借款人民币44000元。此借款被告高玉龙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高玉龙从原告王雨处借款,为原告书写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请求偿还。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雨借款人民币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高玉龙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松华审 判 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宋宝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