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平泉县华都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吴海庆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华都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吴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4号申请人平泉县华都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吴海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平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连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