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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宋洪考与被告周玉华、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考,周玉华,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宋洪考。委托代理人:张书红、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华。委托代理人: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街11号。委托代理人:田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考与被告周玉华、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洪考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洪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宋洪考负担。审 判 长  王 韦审 判 员  李玉明人民陪审员  肖立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