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宋洪考与被告周玉华、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考,周玉华,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宋洪考。委托代理人:张书红、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华。委托代理人:刘静,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街11号。委托代理人:田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考与被告周玉华、邯郸市复兴区建筑安装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洪考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洪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宋洪考负担。审 判 长 王 韦审 判 员 李玉明人民陪审员 肖立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