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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春静与李兴正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静,李兴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孙春静,农民。被告李兴正,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静诉被告李兴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72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72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辉审 判 员  韩兴祖人民陪审员  耿潇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双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