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稷刑一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昌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稷刑一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昌辉,小名“三嘎”,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于稷山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公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昌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鹏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1月15日,被告人高昌辉利用手机QQ和短信接收王鲜杰(已判处)为他人及王鲜杰自己报送的291970元黑彩单子,其在“世爵娱乐”网站上赌博,从中营利。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昌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王鲜杰报给高昌辉的“黑彩”QQ记录及短信照片、账单列表;稷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同案犯王鲜杰的供述、被告人高昌辉供述及户口复制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昌辉接受他人黑彩单子在网络上进行赌博,从中营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昌辉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昌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委托稷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高昌辉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该局来函,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高昌辉适用社区矫正。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昌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满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海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