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董超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1862号罪犯董超,绰号“老大”,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西少梁村3组,因犯盗窃罪贩卖市渭城区周陵镇大石头村二组,因犯抢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以(2011)合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超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规纪律,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该犯为井下电钳工,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强化自身操作水平,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及操作规程。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243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32分。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董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