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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木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木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06号原告:周某某,女,2012年4月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蕾,女,1987年1与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木林,男,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木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