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笫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汤继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继伟,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笫201号申请执行人汤继伟,被执行人刘峰。申请执行人汤继伟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峰给付借款人民币170000及各项费用4600元共计1746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刘峰户籍住本区前川街东风里79号。到刘峰所在的东风里社区、邻里调查,社区和邻居群众反映,刘峰常年家中无人居住,去向不明。在金融机构有帐号无存款;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调查情况书面告知汤继伟,汤继伟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刘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的执行工作将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刘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刘峰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朱新文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