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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忠诉被告段广志、于海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忠,段广志,于海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273号原告李永忠,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辽中县。被告段广志,男,52岁,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辽中县。被告于海霞,女,35岁,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忠诉被告段广志、于海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玉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秋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