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忠诉被告段广志、于海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忠,段广志,于海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273号原告李永忠,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辽中县。被告段广志,男,52岁,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辽中县。被告于海霞,女,35岁,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忠诉被告段广志、于海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玉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秋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