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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马曙霞与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曙霞,范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范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马曙霞,女,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负责人张祥珍,该局局长。原告马曙霞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0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7月23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曙霞于2014年08月21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曙霞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曙霞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曙霞负担。审判长  曹秀增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马文惠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