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8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云辉与被执行人滕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云辉,滕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821—1号申请执行人:沈云辉,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滕建平,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沈云辉与被执行人滕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云辉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滕建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滕建平有工资及其他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滕建平在莱州市三山岛金矿每月的工资及其他收入2000元,至扣足本案标的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