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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商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翟建强与刘海欧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强,刘海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商初字第0081-1号原告翟建强,男,汉族。被告刘海欧,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强与被告刘海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建强于2014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绍波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翟建强负担。审判员  李东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千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