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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高杨、曲连双、王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高杨,曲连双,王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作联社丰城信用社。被执行人高杨。被执行人曲连双。被执行人王玉江。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执行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申请高杨、曲连双、王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