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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树志与南俊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志,南俊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志,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李洪有,现住农安县。被申请执行人:南俊芝,现住农安县。申请人李树志与被申请执行人南俊芝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吉农民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树志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的(2009)吉农民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墨凡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