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茂柱、吴全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茂柱,吴全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志宏,任理事长。被告:杨茂柱,农民。被告:吴全增,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茂柱、吴全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锋审 判 员 李星海代理审判员 李 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