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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茂柱、吴全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茂柱,吴全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志宏,任理事长。被告:杨茂柱,农民。被告:吴全增,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茂柱、吴全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锋审 判 员  李星海代理审判员  李 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