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杜英峰与被执行人邢传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英峰,邢传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杜英峰,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高唐县中奕华府**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邢传普,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赵寨子镇东屯村**号。申请执行人杜英峰与被执行人邢传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高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英峰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邢传普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20300元均未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