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速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志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速字第00265号原告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南路双龙小区D栋四楼。法定代表人肖汉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慧,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雄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雄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