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638号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孙承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栋梁,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南口金家村1号院。法定代表人韦国,总经理。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富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