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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震宇与施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宇,施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XX宇。委托代理人:王月中,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景秀娟,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施国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震宇与被执行人施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4昆民二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震宇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已被查封、冻结,正在评估、拍卖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6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张帅克执 行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江常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