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一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菊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菊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593号原告上海一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鸿钧。委托代理人郭文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燊,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菊英,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菊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一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金 渊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