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2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宝新与李培勇、林爱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新,李培勇,林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232-1号原告郭宝新。被告李培勇。被告林爱梅。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宝新于2014年08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6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并于同日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吕学萍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培勇、林爱梅所有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两年。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移、转让、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玉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