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行执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3)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图行执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图们市锦水街416号。法定代表人金星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子阳,图们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曲水东山路688号。法定代表人邱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的图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扣押卢晓东个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以未履行法定的催告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的图人社监罚字(2014)第2号(扣押卢晓东个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审判员 金顺哲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国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