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4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4198号原告:梁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祝 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