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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二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二初字第00430号原告: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东海大道5588号山水华庭3号B商铺西面第一间。法定代表人:郑凯,职务: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国会,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黄燕,女,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