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敬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李敬,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刘法祥,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补充调取证据,故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李敬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