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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宴殿军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宴殿军,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宴殿军,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552号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冠男,吉林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关区南环路1655号卫星大厦写字楼辅楼2层219室法定代表人:王永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享,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宴殿军诉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宴殿军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宴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宴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宴殿军承担,原告宴殿军一交纳1145元,退回原告原告宴殿军1100元。审 判 长  刘惠民人民陪审员  李金梁人民陪审员  李延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