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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刑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罪犯林帮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帮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1245号罪犯林帮丁,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冒沙井村后寨组,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黔金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帮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有还款计划)。于2013年8月28日从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4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帮丁在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帮丁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