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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金明岳与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岳,章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318号申请执行人金明岳。委托代理人:李华军。被执行人章志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荆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明岳与被执行人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明岳与被执行人章志敏就本案的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的还款义务30000元。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目前确实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2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冻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杨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