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许有根与张三林、金道新、秦红星、姜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有根,金道新,张三林,姜文兵,秦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05-7号申请执行人:许有根,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金道新,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三林,男,汉族,住所地铜陵县。被执行人:姜文兵,男,汉族,住所地铜陵市官山区。被执行人:秦红星,男,汉族,住所地铜陵市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终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金道新、张三林、姜文兵、秦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道新、张三林、姜文兵、秦红星向申请人许有根支付30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460.00元。但被执行人金道新、张三林、姜文兵、秦红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红星在中国建设银行铜陵住建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