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行非审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杜啟禄、康笃芳土地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杜啟禄,康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铜法行非审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必清,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文先平,男,铜梁区教育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啟禄,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笃芳,女,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啟禄、康笃芳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唐 静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