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民再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于萍与张广满、大连万隆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萍,张广满,大连万隆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万隆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民再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萍,女。委托代理人曹晓丽,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满,男,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杰(张广满妻子),女,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隆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开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隆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博爱街62-2号。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张广满与大连万隆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大连万隆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旅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开发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大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于萍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1)辽审三民提字第38号民事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旅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于萍、张广满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房屋是否已实际抵顶欠张广满的工程款这一基本事实未查清。另外,一审向于萍释明后,于萍的表述是否应视为其已变更诉讼请求应仔细分析其本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4)旅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于萍和张广满各预交349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劲审 判 员 徐凤新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