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荣瑞与展丙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瑞,展丙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306号原告:张荣瑞,男。委托代理人:许来永,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展丙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瑞与被告展丙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瑞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荣瑞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征翔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