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漳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松与漳平市锦泓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漳平市锦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李松,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漳平市锦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组织机构代码58530439-1。法定代表人叶金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诉被告漳平市锦泓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以需将相关证据材料准备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李松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承担。审 判 长  张亚平人民陪审员  吴炳南人民陪审员  陈庆炼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