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勉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勉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魏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勉县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25日,汉族,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浩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