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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友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友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我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友德,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友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经本院调解,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体现,其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淑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