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徐海云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2449号罪犯徐海云,女,53岁(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景县,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3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10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海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6年7月18日以(2006)一中刑减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10月12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029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3月19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7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36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2月17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2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7月31日提出对罪犯徐海云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徐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徐海云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徐海云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海云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徐海云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