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汤荣国与被告谢陈峰、周惠祥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荣国,谢陈峰,周惠祥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汤荣国,男,汉族,1974年1月9日生,住周宁县。被告谢陈峰,男,汉族,1984年11月4日生,住周宁县。被告周惠祥,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生,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荣国与被告谢陈峰、周惠祥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荣国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荣国以其本人同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已无需再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荣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2.50元,减半收取156.25元,由原告汤荣国负担。审判员 陈志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建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