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宾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德兵等人与双定元故意伤害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兵,陈沐镕,陈沐锓,双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兵,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沐镕,女,1995年9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沐锓,女,1999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法定代理人李德会,女1972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被执行人双定元,男,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德兵、陈沐镕、陈沐锓、李德会申请执行双定元故意伤害一案,案号为2014宾法执字第176号。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宾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双定元已履行(2013)宾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四、五项的内容,即民事赔偿部分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3)宾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四、五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赵永生执行员 何道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明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