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徐黎与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田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黎,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凤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徐黎,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田凤山,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黎与被告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田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黎以其与被告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黎撤回对被告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永峰审 判 员 石永林人民陪审员 齐志勇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