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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止马信用社与黄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止马信用社,黄晓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止马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止马镇止马街**号。负责人夏星跃,该信用社主任。被告黄晓明,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止马信用社诉被告黄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止马信用社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止马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止马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陶晓熔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洁 关注公众号“”